我中心2008年1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对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了调整。 《通知》指出“职工在2008年11月1日后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住房公积金余额。购房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实际总支出(已贷款的不超过首付)。” 此项政策调整后对于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利于充分缓解职工的购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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