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
根据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湘建房改[2008]1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重要性。组织机构代码是信息交换的桥梁和纽带,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信息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交换和资源共享;是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开展行政执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二、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请于2008年8月10日前,将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交我中心留存,同时请完整填写《单位信息登记表》交我中心登记相关信息。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我中心登记录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各单位可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1、可将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信息登记表》直接交至我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柜台;2、可将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信息登记表》传真到我中心,传真号码:5166508,5160825;3、可将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信息登记表》邮寄到我中心,地址:长沙市人民中路66号,邮编:410011,收件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4、可将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信息登记表》扫描成电子文档,发送到我中心专用电子邮箱: XZGJJ@XZGJJ.COM。
四、根据湘建房改[2008]155号文件要求,在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需经我中心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留存复印件后方可受理相关业务,请各单位引起重视。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组织机构代码 使用 通知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7月21日印
附件:
单 位 信 息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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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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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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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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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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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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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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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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