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直资管[2008]07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文件精神,并参照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测算,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6992元,按对应最高比例12%测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839元,即月缴存额不得超过1678元;为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低于50元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按50元计算,即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00元。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单位认真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调整 通 知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5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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