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人持经单位核定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报告、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填写完整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审批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由单位专管员执专管员证前来办理。夫妻双方同时提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持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资料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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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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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
且两年未就业 |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已改制的单位原则要求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提取;
2.失业证或二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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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
境定居 |
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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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移 |
调令和户口迁移证明,原则上要求办理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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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 |
1.继承协议(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证
3.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4.死者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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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 |
离、退休证或已批准的离、退休的审批表。 |
1.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2.证明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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