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人持经单位核定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报告、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填写完整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审批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由单位专管员执专管员证前来办理。夫妻双方同时提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持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资料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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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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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房
(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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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
1.购房合同(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资料);
2.付款收据或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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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
1.房屋买卖协议;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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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自建
经济
适用
房 |
1.购房合同;
2.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
3.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或清册);
4.付款发票或收据。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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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房
、
大
修
住
房
(本年度) |
建房 |
1.提供(长沙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A.国有土地使用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施工许可证
2.建房合同;
3.付款收据或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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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 |
1.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2.修房合同;
3.付款收据或发票。 |
1.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2.证明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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