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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缴工作实行专人专岗、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专人专岗管理是指指定专人在专职岗位负责逾期贷款的催缴工作,按期报告是指逾期贷款管理部门将催缴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章 贷款分类
第四条 逾期贷款分类一般先进行定量分类,即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进行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 贷款分类标准:
1、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在2次(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性因素。
2、关注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3次;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3、次级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4-6次;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7次(含)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5、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三章 催缴方式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缴工作可采取电话、短信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逾期贷款催缴工作可通过邮寄《逾期催缴通知单》、《律师函》的信函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无法通过电话、短信或信函方式联系的借款人,或是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催缴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应指派专人上门催缴。
第四章 催缴程序
第九条 逾期贷款管理部门对每月逾期客户名单进行整理、统计。逾期贷款专管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对通知内容做好记录。
第十条 对电话催缴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邮寄《逾期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应派专人上门催缴。
第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客户,逾期贷款专管人员应及时联系相关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债权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专管人员应每月及时统计逾期客户名单,建立借款客户和逾期客户总目录,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避免漏催、积压情况出现,提高催缴效率。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管理部门应根据逾期贷款分类,建立通报制度,将催缴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每月10日前报告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信贷部和中心稽核部。
第十四条 对于“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应及时在中心网站和其他可能媒体上公布名单。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应还款额将计算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逾期利息=当月应还款本息额ⅹ逾期利率ⅹ逾期天数
公式中逾期天数从约定还款日次日算起,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停止计算罚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对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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