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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办法
时间:2008-7-18 9:39:24 来源: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编辑: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审批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每笔个人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经过初审、资料审查、担保审核、贷款审批共四个环节。
第三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审批机构及权限
第四条 贷款审批采取五级审批制度:
第一级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窗口。
第二级为资料受理窗口。
第三级为担保机构负责人。
第四级为中心信贷部负责人。
第五级为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授权人。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窗口负责对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初步调查,主要是通过查询了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是否正常缴交满一年以上并且在贷款前三个月是否存在停欠缴的现象,从而确定借款人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通过询问、交流等方式确定借款人的贷款意图、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等。
第六条 资料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准确齐全,是否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第七条 担保机构根据借款人所提交的资料做出同意或是不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决定,并提出关于贷款金额和年限的意见。
第八条 中心信贷部及中心主任在前面三级审查、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的收入和所购住房情况,以及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借款人所购房产项目的批复,对借款人的借贷申请给予审批,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审批程序
1、初审
受理窗口在受理个人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情况和借款人所购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受理人在初审栏签字予以确认,并指导借款人进行填写。
初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受理申请当日内完成。
2、资料审查
对借款人报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资料受理人员应严格核对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借款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核实无误的,应在每份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审核一致”章予以确认。资料受理人员还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资料审查”栏签署意见并签字给予确认。
资料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借款人资料当日内完成。
3、担保审核
担保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情况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担保审核”栏签署意见,确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审核原则应在资料审查后一个工作日完成。
4、贷款审批
中心信贷管理部门及中心主任根据借款人情况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中心审批”栏签署意见,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
贷款审批原则上应在担保审核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审批时效
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批一个月后才来办理贷款手续的、或贷款审批后六个月内未发放贷款的,应暂停执行,并根据借款人请求进行复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格格式由“中心”统一制定,已审定通过的审批表由中心信贷管理部门设专人按贷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信贷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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