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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贷款发放程序,明确工作职责,防范资金风险,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一手房、二手房、银行按揭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流程。
第二章 经办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经办部门共有:
中心信贷部,中心财务部,中心用户部,担保公司客户部,担保公司风险部,担保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 各部门职责:
(一)担保公司风险部:负责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领取抵押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二)担保公司客户部:负责制作放款联系书并向中心信贷部移交借款人有关资料。
(三)担保公司财务部:负责核对借款人借据和房产开发商资金帐号,开具转帐支票和进帐单。
(四)中心信贷部:负责抵押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和权利凭证(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的保管及资料录入,负责对放款联系书进行审查、审批,负责办理贷款发放过程中具体与中心各部门、银行、担保公司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
(五)中心财务部:负责根据中心与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划拨委贷资金。
(六)中心用户部:负责贷款发放的帐务处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发放流程
(一) 一手房贷款:
1、房产开发商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妥抵押手续后,中心授权委托人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抵押科领回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和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盖了抵押登记备案签章的借款合同一式五份,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担保公司客户部。
2、担保公司客户部经办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放款联系书并把借款人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三份借款合同和二份放款明细单移交给中心信贷部。
3、中心信贷部经办人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放款明细单所列的委托贷款协议号整理未放过款的委托贷款协议一份和一份经过审核、审批的放款明细单移交给中心财务部。
4、中心财务部根据信贷部提交的委托贷款协议填制委贷资金划拨审批表,中心财务部出纳根据审批后的资金划拨审批表及信贷部出具的放款明细单开具转帐支票和进帐单。
5、中心信贷部经办人把二份借款合同、一份放款明细单和转帐支票送交银行经办人办理放款手续。
6、 中心用户部进行贷款发放的帐务处理。
7、在一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财务部凭有银行盖章的借款人的借据开具转帐支票和进帐单,把资金划入房产开发商帐上。
(二) 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妥过户、抵押等手续后,中心授权委托人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抵押科领回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及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盖了抵押登记备案签章的借款合同一式五份,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担保公司客户部。
2、担保公司客户部经办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放款联系书并把借款人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三份借款合同和二份放款明细单移交给中心信贷部。
3、中心信贷部经办人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放款明细单所列的委托贷款协议号整理未放过款的委托贷款协议一份和一份经过审核、审批的放款明细单移交给中心财务部。
4、中心财务部根据信贷部提交的委托贷款协议填制委贷资金划拨审批表,中心财务部出纳根据审批后的资金划拨审批表及信贷部出具的放款明细单开具转帐支票和进帐单。
5、中心信贷部经办人把二份借款合同、一份放款明细单和转帐支票送交银行经办人办理放款手续。
6、 中心用户部进行贷款发放的帐务处理。
7、在一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财务部凭有银行盖章的借款人的借据开具转帐支票和进帐单把资金划入借款人或卖房人帐上。
(三) 银行按揭转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妥抵押手续后,中心授权委托人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抵押科领回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及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盖了抵押登记备案签章的借款合同一式五份,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担保公司客户部。
2、担保公司客户部经办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放款联系书并把借款人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三份借款合同和二份放款明细单移交给中心信贷部。
3、中心信贷部经办人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放款明细单所列的委托贷款协议号整理未放过款的委托贷款协议一份和一份经过审核、审批的放款明细单移交给中心财务部。
4、中心财务部根据信贷部提交的委托贷款协议填制委贷资金划拨审批表,中心财务部出纳根据审批后的资金划拨审批表及信贷部出具的放款明细单开具转帐支票和进帐单。
5、中心信贷部经办人把二份借款合同、一份放款明细单和转帐支票送交银行经办人办理放款手续。
6、 中心用户部进行贷款发放的帐务处理。
7、在一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财务部凭有银行盖章的借款人的借据开具转帐支票和进帐单把资金划入借款人还款帐户。
第六条 借款人以存单作质押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须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只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与中心、存单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中心信贷部将借款人权利凭证、三方协议和一份借款合同存档。中心信贷部经办人制作二份放款明细单,按照放款明细单所列的委托贷款协议号整理未放过款的委托贷款协议一份给中心财务部,由中心财务部开具资金划拨表、转帐支票和进帐单。中心信贷部经办人将二份借款合同、一份放款明细单和转帐支票送交银行经办人办理放款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八条 中心内部审批签字制度要求:
(一)放款联系书:由担保公司客户部经办人制作并签字,中心信贷部档案员签字复核,中心信贷部主任签字审批。
(二)放款明细单:中心信贷部信贷员调整贷款利率并签字,中心信贷部经办人签字复核,中心信贷部主任签字审批。
(三)资金划拨表:由中心财务部经办人填表,中心财务部主任审核,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并加盖财务部公章。
第九条 中心作为抵押权证明存档的有:
(一)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三方协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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