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一)(五)(六)项提取条件的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一)提取人凭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已填好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和个人公积金账号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核实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号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提取人持所需资料到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 (三)提取人办妥提取手续一个工作日后,持已经修改过初始密码的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到光大银行柜台或银联的ATM机上办理提款。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个人申请报告;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夫妻关系证明资料(职工配偶提取时提供)。 按照不同的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契税发票。 ②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③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需提供: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或清册);购房发票或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2.申请提取的期限 在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或相关证明资料签发(出具、审批等)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申请提取的额度 部分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提取的数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总金额)。 4.其它 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且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合同;付款收据或发票。 ②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修房合同;付款收据或发票。 ③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公告;安置协议;付款收据或发票。 2.申请提取的期限 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出具)一年内申请办理,且只能提取一次。 3.申请提取的额度 部分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提取的数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的总金额。 (三)离休、退休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证或已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 2.申请提取的额度 全额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出境定居、工作调动 1.申请提取或办理转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出境定居需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②工作调动户口迁移需提供:调令和户口迁移证明,原则上要求办理转移。 ③工作调动户口不迁移需提供: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原则上要求办理转移。 2.申请提取(转移)的额度 全额提取或转移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五)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已改制的单位原则要求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提取。 ②失业证或二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2.申请提取的额度 全额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六)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偿还银行住房按揭月供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上一年度至支取日的银行还本付息的流水;下一年度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支取单回执、银行打印上一年度至今的还款流水明细。 ②提前结清银行住房按揭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凭条及贷款结清证明。 2.申请提取还贷款的期限 还月供支取的,贷款未偿清之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前结清支取的,结清贷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 3.申请提取的额度 部分提取,要求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3000元,可提取账户内千元以上的部分。 夫妻双方提取的合计数额:还月供的不超过12个月内应偿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提前结清支取的不大于最后一次还款的贷款本息合计金额。 (七)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批准的《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提取还贷款的期限 自筹资金结清提取的,结清贷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 3.申请提取的额度 部分提取,可提取账户内千元以上的部分;夫妻双方提取的合计数额不大于最后一次还款的贷款本息合计金额。 (八)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纳房租。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住房租金凭证。住房租金凭证按经过房产部门鉴证的租赁合同,或者是房产部门、单位出具的公房使用证、租赁合同上的金额确认; ②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工资总额口径核定职工的年收入后出具证明确认。 2.申请提取的期限 租赁期间每年的12月提取一次。 3.申请提取的额度 部分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提取的金额为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本人身份证 ②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 ③.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的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单位证明其真实性的关于死亡人住房公积金分配问题的书面协议书,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④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提取的额度 全额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其它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由单位专管员执专管员证前来办理。夫妻双方都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一方持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明办理提取手续。 本操作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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