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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时间:2008-7-18 9:38:32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提取人持经单位核定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报告、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填写完整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审批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由单位专管员执专管员证前来办理。夫妻双方同时提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持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资料前来办理。提取人办妥提取手续一个工作日后,持已经修改过初始密码的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到任意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或银联的ATM机上办理提款)。
 

提取条件
证   明   材   料
 
 
 
(本年度)
 
商品房
1.购房合同(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资料);
2.付款收据或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二手房
1.房屋买卖协议;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单位
自建
经济
适用
1.购房合同;
2.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
3.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或清册);
4.付款发票或收据。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本年度)
建房
1.提供(长沙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A.国有土地使用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施工许可证
2.建房合同;
3.付款收据或发票。
大修
1.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2.修房合同;
3.付款收据或发票。
拆迁安置房
(本年度)
1.拆迁公告;
2.安置协议;
3.付款收据或发票;
终止劳动关系
且两年未就业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已改制的单位原则要求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提取;
2.失业证或二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出国、出
境定居
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转    移
调令和户口迁移证明,原则上要求办理转移。
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
1.继承协议(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证
3.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4.死者死亡证明
偿还商
业银行
住房抵
押贷款
本息
偿还月供
1.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银行上一年度至支取日的银行还本付息的流水明细;
3.下一年度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支取单回执、银行打印上一年度至今的还款流水明细。
提前结清
1.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银行还款凭条及贷款结清证明。
(注:须在结清贷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
全部提前结清省直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批准的《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
离退休
离、退休证或已批准的离、退休的审批表。
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以上
1.住房租金证明。住房租金凭证按经过房产部门鉴证的租赁合同,或者房产部门、单位出具的公房使用证、租赁合同上的金额确认;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工资总额口径核定职工的年收入后出具证明确认。
(注: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

1.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2.证明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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