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规范提取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有关精神,我中心决定对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1.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职工,可以凭相关证明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夫妻双方都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一方持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明办理提取手续。 4.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月供或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5.不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部分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6.本通知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