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财综〔2006〕13号(摘录)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 综[2005]5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调整权力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自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市州,必须按《条例》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补办审批手续,并抄报省财政厅、建设厅。
二、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6-10%,市州公积金缴存比例以省政府审批的标准为准,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实发月平均工资(月实发工资超过当地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以3倍计算)。凡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公积金,由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清算,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公积金应抵顶以后各期应缴住房公积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在本通知下发后仍然默许、支持部门和单位超标准、超基数缴存公积金的,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统一按照不高于年末贷款余额的2%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年末贷款余额2%的,超 额部分应予冲回,不得逐年重复计提风险准备金。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管理通知
抄送:省公积金监管办,省直房改办,各市州公积金管委会。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06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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