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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须知
时间:2008-7-18 9:38:27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须知
工资统发代扣公积金个人部分改变了原来公积金汇缴、支取模式,为了保障职工公积金帐户的资金安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一如既往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工作,做好以下几点:
1、完善公积金专管员制度。各单位应确定公积金专管员,所有公积金业务(汇缴、变更、支取等)均由公积金专管员办理。
2、个人公积金帐户实名制。要求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开户时准确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仔细核对“中心”发放的公积金对帐单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有不对,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该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到“中心”修改。支取公积金时也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支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心”核对身份证号码,单位行政公章,准确无误时,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3、填写变更清册时,新开户要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和单位缴交额,启封、封存要填写个人公积金帐号。
4、填写补缴清册时,要填写个人公积金帐号、姓名、补缴额。
5、每年7月填写公积金缴交基数时,一定要按个人公积金帐号从小到大顺序填写,同时填写个人公积金姓名、帐号、个人、单位缴交额。
6、为了各使单位能及时了解财政代扣的公积金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的入帐情况,使帐务清晰,各单位专管员应在每月20日至30日之间到承办银行打印公积金汇缴书,因挂帐或未能及时记入个人帐户,将会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支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
7、每年6月30日“中心”给个人结计利息,请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于7月31日前到中心领取单位和个人对帐单,进行对帐,如有差异,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中心”进行帐务核对和调整。
各承办银行联系人和电话;
1、工行广厦支行:吴亚安,4126126。
2、建行铁银支行解放中路支行:姜剑,4426110。
3、中行省分行:高天杨,2580888-20255。
4、农行解放路支行:刘涛,4441310。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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