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单位公积金业务操作的通知
省直各工资统发单位: 省直单位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公积金业务已非常完善和顺利。目前,为了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工资统发代扣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有统发中心直接拨付到公积金中心在各承办行开立的公积金专户中,改变了原来的汇缴模式,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使住房公积金能及时、准确的记入个人帐户中,现做以下调整: 一、汇 缴: 1、分立公积金帐户。各单位将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从以往公积金帐户中分出来,另立公积金帐户进行汇缴,必须在10月向财政申请支付公积金单位部分前由公积金专管员到中心办理分立帐户手续。 2、向财政申请支付公积金单位部分时间规定。工资统发中心每月15日前将个人部分拨付到中心在各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户,各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之前向财政申请支付公积金单位部分,以保证两部分资金能基本同步到达公积金帐户入帐,否则造成挂帐和不能及时入个人帐的后果由单位自负。 3、从10月份开始,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必须向银行及时通报每月由工资统发中心代扣的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的金额,如有异动情况,须及时向承银行报送变更清册和调整清册。 4、作为单位记帐依据的公积金汇缴书,可不定期到银行或中心打印。 二、支 取: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取消了单位基本存款帐户,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就不能像以往那样由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到单位基本帐户单位再取现金给个人。中心基于这一客观原因,站在方便客户的角度,决定将公积金支取委托一家就近银行办理直接转到个人存折上,具体操作如下: 1、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将身份证原件和其他须提供的资料交给单位公积金专管员; 2、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职工个人身份证到中心指定银行开设存折,并将以上相关资料交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3、审批通过后,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公积金中心审批单、电脑凭条、转帐支票、存折到银行进帐; 4、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将存折交个人,个人凭存折取现。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年9月22日
附: 一、 单位须知; 工资统发代扣公积金个人部分改变了原来公积金汇缴、支取模式,为了保障职工公积金帐户的资金安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一如既往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公积金中心开展工作,做好以下几点: 1、完善公积金专管员制度。各单位应确定公积金专管员,所有公积金业务(汇缴、变更、支取等)均由公积金专管员办理。 2、个人公积金帐户实名制。要求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汇缴时准确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仔细核对中心发放的公积金对帐单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有不对,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该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修改。支取公积金时也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支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3、填写变更清册时,新开户要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和单位缴交额,启封、封存要填写个人公积金帐号。 4、填写补缴清册时,要填写个人公积金帐号、姓名、补缴额。 5、每年7月填写公积金缴交基数时,一定要按个人公积金帐号从小到大顺序填写,同时填写个人公积金姓名、帐号、个人、单位缴交额。 6、每年6月30日中心给个人结计利息,请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于7月31日前到中心领取单位和个人对帐单,进行对帐,如有差异,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中心进行帐务核对和调整。 二、 各承办银行联系人和电话; 1、工行广厦支行:吴科长,4126126。 2、建行铁银支行解放中路支行:姜剑,4426110。 3、中行省分行:高天杨,2580888-20255。 4、农行解放路支行:刘涛,444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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